2005年7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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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消费”事关“经济民主”
周士君

  深圳消费者陈理峰以提供不了本地话费的合法收费依据为由,将深圳电信和广东电信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陈理峰胜诉,要求深圳电信公司在10日内向陈提供包含市话清单在内的全部通话清单(据7月10日《珠江晚报》)。在市话清单问题上,消费者与电信商之间是一种典型的“零和博弈”,即消费者不仅失去了申辩权,而且没有任何的知情权可言。
    在消费者与电信商之间的一场场维权博弈中,之所以始终处于一种不战而败的劣势地位和宿命结局,恐怕跟消费者知情的匮乏有着直接的关系。形成这种情形,当然更跟电信商占有绝对的经济资源和处于垄断优势地位有关。因为国家公共电信资源被一家电信公司垄断,它在与消费者的权利对话中,便始终享有一种天然的强势话语权。消费者需要安装电话,不仅得不到应有的优惠条件,还必须交足电信商一方“钦定”的“初装费”和“选号费”,电话一旦投入使用,一连串的“基础费”、“停机费”、“复机费”等等收费项目,更是五花八门,令消费者交不胜交。然而,当有较真的消费者向电信商讨教这些收费项目的来龙去脉或收取依据时,他一准是在到处碰壁后得到“一头雾水”的交涉结局。
    如今,受益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电信商的这种“体制优势”已日渐式微,但电信商并不甘心把本属于消费者的权利拱手相让,更何况还有一部近乎“自批自立”的电信条例在。在深圳的这次庭审过程中,被告深圳电信公司不就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自保吗?因为该条例的确白纸黑字地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的是国内长途通信及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等,并非全部通话清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作为一部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其抗辩理由遭到法院否决。毕竟消费者与电信商之间有电信消费服务合同在,消费者有权要求提供包含市话清单的全部通话清单,以知悉消费的具体情况,此属消费者行使知情权的合法行为,被告不提供全部通话清单,便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因而,深圳消费者维权官司的胜利,不仅令我们看到百姓作为经济人对知情权的渴求和期许,更令我们感受到“知情消费”是一项事关“经济民主”的重要权利,而这项权利必须得到来自国家法律制度的强劲声援和维护。由此角度观之,市话知情消费只是一个小小的开端,从“经济民主”需求到消费者自身权利维护,我们还期待更多的知情权从消费者翘首以盼的云端尽快“着陆”!